通知公告
青岛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13   浏览:[]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转专业范围
  (一)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记录(含重修),且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位于专业前20%(计算方法按当年级学分制管理规定执行,下同)的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可在第三学期初申请转专业。
  (二)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有调整专业意向者;
   2.休学期间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复学后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3.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综合评价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
   3.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期间的;
   4.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5.转过专业的;
   6.应予退学的;
   7.外校转入我校的;
   8.其他经学校审核后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二、转专业要求
   1.专业接收、转出学生数均不超过该专业当年级在校生数的10%,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 5%。
   2.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能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线。
   3.师范类、中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学学生只可转入相同办学模式的专业。
   4.公费师范生可在师范公费教育范围内进行专业调整。有志从教且成绩无补考记录的非公费师范专业优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师范生。公费师范生一般不得因转专业延长修业期。
   5.成绩无补考记录的医学类相关专业优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定向就业市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可在学校核定的公费医学生招生计划内转为公费医学生。
三、申请程序
   1.学校根据现有教学资源和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公布专业接收计划和思想道德、知识能力、高考选考科目等生源要求。
   2.符合资格的学生报名,准确填写《青岛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基本信息和个人志愿等。学校根据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确定专业转出顺序。
四、录取
   1.学习成绩优秀的,学校以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比作为录取依据。
   2.退役后复学的,向接收单位提交退役证明等材料,经接收单位审核认定后录取。有立功表现的,向接收单位提供部队出具的书面证明及获奖证书,可适当放宽转入条件,经接收单位综合评价后录取。
   3.休学期间因专业调整或停办复学后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由教务处协调接收单位录取。
   4.有特殊困难的:如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向接收单位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接收单位审核认定后录取;确有学业困难不适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向接收单位提交成绩等证明材料,经接收单位审核认定后录取。
   5.以上所有转专业情况均应符合本文件第一、二条规定,其中上述 2.3.4 特殊情形不占接收计划名额。
   6.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审核,确定录取名单并予以公示。学生如有放弃转专业资格的,须在公示结束前至教务处办理放弃手续,逾期不再受理;一经录取不得转回原专业。
五、学籍管理与教学安排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转入年级由接收单位核定,学籍、档案和管理由接收单位负责,培养方案、学制、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执行。
   2.教务处负责维护转专业学生学籍;接收单位负责维护转专业学生个人教学计划和课表,并对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予以指导和帮助。
   3.相关单位对转专业学生已修读课程进行认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内容及难度相同的课程,可直接予以认定;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可直接替换为转入专业课程;已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程。转专业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补修未修读的必修课程。
六、其他
   1.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报到前受到处分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2.对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经查实申请转专业材料不实或者已被接收单位录取但规定时间内不报到、不按照新专业要求修读学业的,接收单位按照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失信行为”相关条款处理。
   3.转专业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如发现有徇私舞弊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本办法自 2022 级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